总学分
Ⅰ类学分
Ⅱ类学分
备注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
20学分
Ⅰ、Ⅱ类学分均可
护理师以上护理人员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25学分
5学分
20学分
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25学分
10学分
15学分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医院、一级(或省级)防保机构
25学分
10学分
15学分
其中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其他中级以上卫技人员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25学分
8学分
17学分
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25学分
10学分
15学分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医院、一级(或省级)防保机构
25学分
10学分
15学分
其中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如何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重中之重,二类学分获得途径较多,一类学分较少。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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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市级继续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相关要求授予学分。
2、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发表当年学分:
3、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4、出版医学著作,按每编写字授予出版当年1学分。
5、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字授予1学分。
6、发表医学译文每汉字授予1学分。
7、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8、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9、经单位批准,参加所从事的卫生技术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或参加援藏、援外、支农等医疗服务活动并参加当地继续医学教育,当年累计6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4学分授予Ⅱ类学分。
3-9项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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